一是产品包装物广告的最终确认需要查证所有对应产品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对该产品标识标签的规范规定,只有确实排除出标识标签范畴的信息才能认定为包装物广告信息,挂万漏一,就会导致认定失误。
二是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在商场(超市)中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的意见,MLTY.COM-米乐(中国区)广告主即广告发布者为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往往都是异地的企业,调查取证难度增大。并且管辖权也会有一些争议,尤其是经销主体到生产企业提货的情形下,产品上广告信息是随销售行为被动发布的,并非生产企业的主动行为导致产品包装物广告在异地发布,MLTY.COM-米乐(中国区)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情形下,并无生产企业的广告发布行为及于经销主体的销售地。
三是广告费用通常较难计算。产品包装物上的信息需要多道工序印制完成,涉及产品包装物广告信息的印制通常是与其他产品标识标签信息一道印制完成的,独立分离出产品包装物中的广告费用基本是不可能的。而将整个产品包装物的制作费用视作广告费用显然会远远超出其印制违法产品包装物广告信息的实际支出了,这时调查了解同地区同行业同工序的费用支出作为违法产品包装物广告费用的认定参照是个可取得路径。
四是产品包装物的印制制作企业应当属于广告经营者。《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品包装物广告必然需要经过印制制作的工序,没有印制制作工序,广告创意、构思、设计就无法体现展示,广告制作是根据广告设计创意的要求,MLTY.COM-米乐(中国区)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发送、发布的广告作品的活动。没有产品包装物印制这道工序,产品包装物广告也将不复存在的,故而印制制作企业自然属于广告经营者的范畴。《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MLTY.COM-米乐(中国区)”“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只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这里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已经在之前的“放管服”改革中被取消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现实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